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8号1号楼1217室。
法定代表人徐荣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上海乐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5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小平、原审被告上海乐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