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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朝阳区桂林商厦大伟服装摊位、长春市桂林商厦、张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第18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朝阳区桂林商厦大伟服装摊位、长春市桂林商厦、张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朝阳区桂林商厦大伟服装摊位,长春市桂林商厦,张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第18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林,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桂林商厦大伟服装摊位。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商厦6-32。

经营者:王大伟,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1委1组。

被告:长春市桂林商厦。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年。

委托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娟,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朝阳区桂林商厦大伟服装摊位、长春市桂林商厦、张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申请将案件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人民币,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48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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