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85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誉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誉硕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