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51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22711795372F)。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小星副食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经营者:周伟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小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