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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与苏州德扬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陈晓宇与苏州德扬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宇,苏州德扬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277号原告陈晓宇。

被告苏州德扬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洪德才,总经理。

原告陈晓宇与被告苏州德扬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晓宇于2016年6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晓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陈晓宇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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