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老孟百货店。
经营场所:三门峡市湖滨区贺站路德馨园小区26号门面房。
经营者:孟亚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老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2021年6月22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