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68号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金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柳霞,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柳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2021年6月17日,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