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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02民初335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3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星都(航天双城)*期第*幢*层商铺*号房。

经营者谢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经营者:谢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2016年6月30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经营者:谢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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