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弘兴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灿林。
委托代理人:张朗明、陈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弘兴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弘兴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弘兴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弘兴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弘兴邦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弘兴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弘兴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弘兴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涉及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源德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中,弘兴邦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因此,弘兴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弘兴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