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28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安亿电脑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经营者喻慕理,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6********。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的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安亿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