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7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琨,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