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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钟楼区XXXX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04民初614号
案件名称北京X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钟楼区XXXX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X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钟楼区XXXX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14号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XXXX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路临街店铺*******号。

经营者江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XXXX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XXXX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XXXX烟酒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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