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于光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13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于光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于光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39号之一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克迷,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璐,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于光辉。

被告于光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被告于光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