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学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亮,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上海津南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为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