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47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247号
案件名称247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赖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敏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3-B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马公司)与被告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力马公司以需进一步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耐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力马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