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1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红光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贾巧娥。
被告洛阳市红光眼镜有限公司康滇路分公司,经营场所:涧西区景华路景康苑一楼。
负责人贾巧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红光眼镜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红光眼镜有限公司康滇路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