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49号原告王帅,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峰,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家申,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雨阳鸽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东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诉被告安阳市雨阳鸽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