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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与武汉茂恒东安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01424号
案件名称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与武汉茂恒东安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武汉茂恒东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01424号原告: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乔虹。

委托代理人:赵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涂盛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茂恒东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湖二路9号二号生产车间3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赛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茂恒东安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骆素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武汉恒通汽车线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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