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殷海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