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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婵娇与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90号
案件名称欧婵娇与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婵娇,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90号原告欧婵娇。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雨花区。

经营者为李建红。

委托代理人黄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上唐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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