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5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琰东。
被告王秀波,1986年3月18日。
委托代理人王想庭,1962年9月5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快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吴江市松陵镇快乐购超市注销,本院依法变更经营者李琰东为被告,同时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王秀波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