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00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道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中心路宝信综合服务社。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二路34号-6。
经营业主:王配国,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张店中心路宝信综合服务社业主,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中心路宝信综合服务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