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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3081号
案件名称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3081号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901-9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榕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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