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00430号原告应春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强成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林与被告温州市强成锁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春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春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