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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民终207号
案件名称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金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珊,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刘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金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珊,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宾宾,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嫂子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炊具公司)、原审被告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嫂子科技公司)、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道商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东、被上诉人浙江炊具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刘璟、原审被告金嫂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和道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宾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ZL201120168645.8号“新型导磁复底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2011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12年3月7日,专利权人王鹏,2012年5月1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浙江炊具公司。

权利要求1、一种新型导磁复底锅,包括锅体(1)、锅柄(2)、锅柄(2)与锅体(1)固定连接,锅体(1)的底部为平锅底(4),其特征是:所述的平锅底(4)上设有凹面(5),凹面(5)上喷涂有导磁复合材料,导磁复合材料固化形成表面平整的导磁层(3),该导磁层(3)牢固附着在平锅底(4)的凹面(5)上。

2015年8月31日,浙江炊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渠江在中国白沟国际商贸城二楼2S14号国兴商贸(店铺)购买32cm金臻组合盖压铸锅2个,并取得收据、名片各一张,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商品进行了封存,出具(2015)高证经字第394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商品包装标示:品名金臻组合盖压铸锅,规格32cm,产地浙江,材质合金压铸,执行标准QB/T1957-1994,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中建保华大厦6A,服务热线400-0566-228,WWW.KSISE.CN,“KSISE及图”商标。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锅、锅盖、木铲、金嫂子压铸节能锅用户手册各一个,锅体标签标示:金臻组合盖压铸锅,产品编码KS1311062-32,条形码6922078913201。

将锅(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锅锅体与锅柄固定连接,平锅底设凹面,凹面附着导磁材料。

所附用户手册介绍,两用/节能复合式锅底,电磁炉和煤气炉可使用,铝合金材质导热快。

金嫂子科技公司、金嫂子工贸公司称,被诉锅锅底采用“熔射”技术,不同于专利的“喷涂”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2015年9月10日下载网页显示,网站“WWW.KSISE.CN”主办单位金嫂子工贸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浙I**备15015277号-1,审核通过时间2015年5月18日。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炊具公司依法享有ZL201120168645.8号“新型导磁复底锅”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金嫂子科技公司、金嫂子工贸公司所称“熔射”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喷涂”,其工艺都是将导磁材料附着于平锅底的凹面。

被诉锅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

金嫂子科技公司、金嫂子工贸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浙江炊具公司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6万元。

一审中无证据证明和道商贸公司实施浙江炊具公司的专利,浙江炊具公司起诉和道商贸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金嫂子科技公司、金嫂子工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浙江炊具公司ZL201120168645.8号“新型导磁复底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金嫂子科技公司、金嫂子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浙江炊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浙江炊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浙江炊具公司负担7800元,金嫂子科技公司、金嫂子工贸公司负担3000元。

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请求:l、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确认金嫂子工贸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ZL201120168654.8专利权的侵害;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浙江炊具公司承担。

主要上诉理由:一、金嫂子工贸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没有侵犯浙江炊具公司涉案专利权。

二、金嫂子工贸公司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是错误的。

三、金嫂子工贸公司已经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该中止。

被上诉人浙江炊具公司二审答辩称:一、金嫂子工贸公司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针对中止请求,金嫂子工贸公司没有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该请求的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我方并不认为根据金嫂子工贸公司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无创造性,本案没有中止的必要。

原审被告和道商贸公司二审答辩称:由于二审中未列我公司为被上诉人,中国白沟国际商贸城并非我公司所有,也不为我公司经营,因此本案与我公司无关。

原审被告金嫂子科技公司二审答辩称:我公司的意见与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意见一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金嫂子工贸公司和浙江炊具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关于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认可该决定书的真实性。

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二审中,浙江炊具公司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明放弃主张金嫂子工贸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个: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现有技术;

三、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

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鉴于浙江炊具公司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且浙江炊具公司已经明确放弃主张金嫂子工贸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故本院无需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

针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是:“所述平锅底(4)的中间设有同一平面的圆环(6),所述的凹面(5)为圆环形凹面。

”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没有明确指明圆环的数量以及圆环表面是否覆盖导磁复合材料,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圆环表面并未覆盖导磁复合材料,且仅有一个圆环;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底部是四个菱形组成的十字形图案,空余处以弧线填补,且被控侵权产品底部完全是由复合导磁材料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没有明确指明圆环的数量,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是否仅指一个圆环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说明书附图仅能用来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但不能将权利要求2的含义缩小至“圆环数量仅指一个”,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没有限定圆环数量的情况下,应按照字面理解,即“圆环的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被控侵权产品底部的圆弧能够形成多个圆环,只是圆环上有四个菱形图案阻断了圆环,但是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圆环,且在同一平面上。

关于圆环上是否覆盖导磁复合材料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称“所述平锅底(4)的中间设有同一平面的圆环(6),所述的凹面(5)为圆环形凹面”,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锅底(4)上设有凹面(5),凹面(5)上喷涂有导磁复合材料”可知:凹面为圆环形凹面,凹面上设有圆环,在凹面上喷涂有导磁复合材料,即可认为圆环上覆盖有导磁复合材料。

至于说明书附图上圆环中间没有导磁复合材料的问题,如果说明书附图与权利要求不一致,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底部实际上覆盖有导磁复合材料。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关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导磁复底锅,其特征是:所述导磁层(3)的外平面低于平锅底(4)底面。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一致,落入专利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金嫂子工贸公司不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现有技术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底部的纹路设计为现有设计。

本院认为,本判决上述意见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底部有圆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而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二审开庭时认可其提交的现有技术方案里无圆环的设计方案,故可以认定上诉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为现有技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的问题。

在二审中,金嫂子工贸公司以已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本案中止。

现专利复审委已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出具决定书,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综上,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侵权的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二审是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进而认定侵权,但最终都认定了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成立,故一审判决理由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金嫂子工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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