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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元区祥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257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元区祥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区祥发综合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57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补正或修改诉讼文书的笔误或瑕疵,提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与和接受和解,代为接收和解款、赔偿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祥发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99号天纺农贸市场Y009号。

经营者:李传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祥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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