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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平山现代经典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02民初4399号
案件名称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平山现代经典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现代经典婚纱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399号原告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粤海西路17号1栋商业楼三层305-310,326-333。

法定代表人吴维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利华、胡文军,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平山现代经典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系个体户,经营者谢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平山现代经典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现��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东县平山现代经典婚纱摄影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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