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15号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XXXX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号。
经营者刘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XXXX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XXXX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XXXX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