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许志与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418号
案件名称许志与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志,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志。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惠康小区4#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陈苏丹,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许志因与被申请人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煲仔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壹伍捌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志申请再审称:(一)功夫煲仔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许志与功夫煲仔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两被申请人主张其使用涉案商标是基于与许志在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上的合作,但是两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关于合作的书面协议。

功夫煲仔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证明许志与其在2013年洽谈过合作事宜,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事实上建立的合作关系。

证人虽提出的见过双方的合作合同,但是功夫煲仔公司并不能提供。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功夫煲仔公司获得了商标许可。

即使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功夫煲仔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涉案商标仍然需要获得许志关于商标使用的许可。

本案中,仅有证据证明许志向广告公司发送了商标,但不能证明许志已经同意将商标用于功夫煲仔发布的广告,也不能证明其发送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的授权。

(二)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二审法院仅根据证言和逻辑推理即推断许志和功夫煲仔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及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推广及宣传达成了合作,且根据合作关系的存在认定功夫煲仔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逻辑关系不明,法律适用错误。

商标属于法定的专用权,其许可需有明确的范围,无论双方是否有合作关系,功夫煲仔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均需获得许志的明确许可,该许可包括确认商标在具体的广告中使用和具体的使用形式。

显然,本案中,功夫煲仔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发布形式等均未获得许志的确认,而功夫煲仔公司作为举证方也不能证明其获得了许志的明确许可,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故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叁壹伍捌公司辩称:一审、二审判决正确,故请求驳回许志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功夫煲仔公司和叁壹伍捌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得到了许志的许可以及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许志、功夫煲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红英均认可双方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在2013年12月底之前谈过合作,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及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推广及宣传事宜进行过磋商。

而且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功夫煲仔公司和叁壹伍捌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得到了许志许可的可能性很高。

如证人匡某证明,其在设计涉案被控侵权的招商加盟广告页面的过程中,为避免纠纷其要求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许志通过其所有的QQ向其发送了包括涉案的商标图案、门头照片、汤歌等资料在内的电子邮件。

再如功夫煲仔公司提交的公证保全页面显示,网页中有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法定代表人XX秀的电话号码。

而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的《餐饮区域代理合同》证明,其通过叁壹伍捌公司网站招商广告知晓了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并与胡红英取得联系,在胡红英的介绍下与许志相识,于2014年3月16日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了餐饮区域代理合同,并支付了15万元加盟费。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功夫煲仔公司和叁壹伍捌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得到了许志的许可且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许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许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志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