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48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迅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延强,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华立厨具专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祥和楼*号门面。
经营者唐艳丽,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华立厨具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