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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7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经营者叶文君,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寮门新马路),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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