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李伟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月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润泽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9号(二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连福。
被告:董连福,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沧州润泽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连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