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842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罗平镇古勇村(陈光球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2W。
法定代表人:陈文雄。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乐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26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9。
经营者:陈敏群。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乐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乐百货商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乐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