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西夏墅京华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丽江。
经营者商建良。
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西夏墅京华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北区西夏墅京华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北区西夏墅京华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