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62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宋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