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秀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倩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系在京东商城在线购买,本案销售地及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北京,即使认为上诉人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上诉人的生产行为和住所地均在广州。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