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7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添辉,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尚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济南高强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