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5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庆丰镇好又多超市连锁店,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18号。
经营者朱千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庆丰镇好又多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