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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纳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208号
案件名称沛纳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荣林,沛纳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荣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荣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荣林,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樟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沛纳海有限公司(OFFICINEPANERAI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

法定代表人:罗曼·杜伦。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铭公司)、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酷了公司)、马荣林因与被上诉人沛纳海有限公司(OFFICINEPANERAIAG)(以下简称沛纳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2月15日,沛纳海公司以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沛纳海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腕表公司,为保护相关腕表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沛纳海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LUMINOR”、“MARINAMILITARE”注册商标。

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未经沛纳海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腕表上擅自使用与沛纳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沛纳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沛纳海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立即停止对沛纳海公司“LUMINOR”、“MARINAMILITA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即停止使用与沛纳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立即销毁所有带有前述侵权商标的产品;

2、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共同赔偿沛纳海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支付沛纳海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者《钟表》杂志上公开刊登声明;

4、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虽然网铭公司及马荣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但网铭公司在购酷了公司的经营地址实际办公,马荣林在购酷了公司的经营地址经常居住,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网铭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的批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7)18号的通知”规定,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虽然网铭公司、马荣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但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的日常实际办公地及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上述案件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沛纳海公司以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腕表上擅自使用与沛纳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沛纳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网铭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其他一审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沛纳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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