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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鑫坤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鑫坤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鑫坤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48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鑫坤汽车配件经营部。

负责人: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鑫坤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鑫坤汽车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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