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377号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世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鸿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珠二村唐玉宝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荣欣,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志伟,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鸿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即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