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3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高新区同达大药房。
经营者:郭巧敏。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高新区同达大药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