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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673号原告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二工业区第三栋,组织机构代码:55715006-5。

法定代表人王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美,系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莱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洲石公路旁老兵田厦工业园A栋3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1202743-X。

法定代表人李坤。

原告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莱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056589.8)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冠科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筱  熙审 判 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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