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12号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钱德斌,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季侠,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
经营者:郭琴。
原告: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经营者:季侠,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
经营者:季文艳。
原告: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季侠,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吴正云,女,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诉被告吴正云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