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603号原告杨海龙,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广元市李州区新民街*号。
被告巴中市东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中坝干道大正苑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与被告巴中市东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
原告杨海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杨海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