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大新福润超市,经营场所:五河县。
经营者:董克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大新福润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