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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郭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郭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郭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301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海婷,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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