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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念、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0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念、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刘红念,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初3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念,系从事玩具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户,经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春来市场食品公司21号。

被告: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念、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向被告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6年7月19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又以与被告刘红念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念、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念、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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