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皙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美博城首层3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30456542-2。
法定代表人:黄卫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组织机构代码:66815713-9。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皙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皙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豪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3月16日,贝豪公司以皙贝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贝豪公司是专业生产、销售面膜的现代化企业。
贝豪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制作了《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以下简称《贝豪面膜图》),享有该图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
皙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会上非法使用贝豪公司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贝豪面膜图》。
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贝豪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贝豪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皙贝公司立即停止不法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等侵犯贝豪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确认皙贝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皙贝公司在不法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的商业展会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皙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含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函快递费、律师费等)合共50000元;
4、皙贝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皙贝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双方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4民初2994号】,该案件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完全相同,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贝豪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皙贝公司在广州琶洲展馆展销涉嫌侵犯贝豪公司第1239718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州琶洲展馆在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海珠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的批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7)18号的通知”规定,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皙贝公司主张本案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0104民初2994号案件为相同案件问题,该问题要等待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再予以查明,本院对皙贝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皙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皙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贝豪公司以皙贝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涉嫌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琶洲展馆,该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海珠区。
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皙贝公司异议主张的本案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粤0104民初2994号属同一侵权行为,该问题属实体审理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
皙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