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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6123号
案件名称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6123号原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3层2701内01号。

法定代表人唐浩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悦文,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甲6号楼2层201内120。

法定代表人赵新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娜,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汇中普惠公司)诉被告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汇中财富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汇中普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悦文,汇中财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中普惠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6月7日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我公司获准注册第13208929号“汇中财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我公司对“汇中财富”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与推广,使得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5年8月5日,汇中财富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证券投咨询等。

汇中财富公司将我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汇中财富”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将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汇中财富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汇中财富”文字;

2、汇中财富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5500元,共计65500元。

汇中财富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经营范围以投资管理类业务为主,汇中普惠公司获准注册第13208929号“汇中财富”商标核定服务种类为第36类经纪、信托等,以金融类服务为主,二者区别很大,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我公司使用的涉案企业名称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在公司注册成立前我公司并不知晓汇中普惠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存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第三,我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未在对外宣传中使用“汇中财富”字样,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更谈不上因使用涉案企业名称获利,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同意停止使用,但是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汇中普惠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201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汇中普惠公司注册了第1320892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经纪、受托管理、信托(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汇中普惠公司在其举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制作的广告宣传册等处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

汇中普惠公司分别与厦门卓强广告有限公司、南京乔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智信百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有《广告发布合同》,对“汇中财富”进行公交车、电视广告宣传。

该公司曾获“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军榜百强品牌”等奖项。

2015年8月5日,汇中财富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审理中,汇中财富公司解释称“汇中”是汇合、集中的意思,“汇中财富”含义是把资产和财富集中起来,属于一般常用的思维,故其使用“汇中财富”不具有主观恶意。

汇中财富公司表示其成立后一直没有从事经营活动,各项财务报表基本为零。

汇中普惠公司并不认可该事实,但表示目前尚未发现汇中财富公司存在将“汇中财富”字样单独突出使用的行为。

汇中普惠公司庭审时明确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汇中财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另查,汇中普惠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1.5万元,并提供相应金额律师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广告发布合同》、宣传材料、照片、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汇中普惠公司经核准注册的第13208929号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汇中普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要识别部分为“汇中财富”四个字,该商标经汇中普惠公司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承载着汇中普惠公司的商誉和服务品质。

汇中财富公司作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类服务的同业经营者,与汇中普惠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汇中财富公司与汇中普惠公司的经营地域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者服务类别也基本相同,但汇中普惠公司成立时间和从业时间较早,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亦早于汇中财富公司成立时间。

汇中财富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该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恶意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汇中普惠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汇中财富公司应承担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汇中财富公司辩称“汇中财富”含义是把资产和财富集中起来、属于一般常用的思维于法无据,且“常用思维”并非商标注册禁止事由,也非商标侵权免责事由,故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汇中普惠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汇中财富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予全额支持。

汇中财富公司辩称其尚未营业、财务报表基本为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本院将综合考量汇中财富公司成立时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范围、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

对于汇中普惠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酌情予以支持。

鉴于本院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汇中财富公司涉案行为予以调整,故不再对侵害商标权部分予以论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汇中财富”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已交纳),由被告汇中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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